第二十条

已废止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嘎查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分别代其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