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罢免、辞职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