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下设必要的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