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重大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