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信访秩序第五十六条已废止信访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地方和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和上访群众所在地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