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督办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