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二)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以及排查调处制度;(六)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