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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