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地临时试验室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对投资规模小、等级低、建设时限短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可以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其试验检测工作由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