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