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生产建设活动及其他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生产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占用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有效保护地表土资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