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