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查验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展场地平整以及通水、通电、通路等施工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