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4个月内进行审议。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交有关机关执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审议意见书面告知提议案人、报告人。经审议认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