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