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