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低碳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前款规定的政府采购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定期发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