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应当优先采用可实现资源能源回收利用的工艺技术。鼓励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燃煤电厂、有机肥厂等单位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符合泥质标准的污泥与秸秆或者园林绿化垃圾堆置有机肥。鼓励污泥与餐厨垃圾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者燃气并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