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旧轮胎、废旧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或者翻新产品。鼓励企业和相关组织开展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相关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