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领域的循环利用和农村清洁能源工作,采取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循环利用技术。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旧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设施,对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化、肥料化等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