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已废止代表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