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交办。其中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