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以下称省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