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