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