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责任第八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