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或者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所在单位、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