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被建议单位拒不采纳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的,建议单位应当及时向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由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拒不采纳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的,对被建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