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公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案、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