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以及所属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进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屠宰、加工、经营、储运等场所,查阅、复制、拍摄、摘录相关资料;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