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事项;(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