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一)未经备案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二)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跨市、州或者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的;(三)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的;(四)未经批准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