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全省性宗教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全省性宗教团体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讲经、讲道,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