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