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公园、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所属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持有效证件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免收门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