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七条已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