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已废止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