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废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