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