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