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已废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将当地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作为监督重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抽样检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