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餐厨废弃物处理第五十五条已废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分别记录每日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