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