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