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