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三十六条已废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