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