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票据。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