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