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划定的商品蔬菜生产耕地和蔬菜科研、技术推广、良种(苗)繁育场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