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蠡湖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废弃物或者向路面、绿地、水体倾倒污水;
(二)采摘花果、折损或者刻划树木、倚树搭棚、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
(三)刻划或者涂污景物、标识标牌、公告栏、画廊,损坏喷水设施、栏杆;
(四)兜售物品、杂耍卖艺、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从事迷信活动、擅自宿营;
(五)在外墙、屋顶、平台设置或者悬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
(六)燃放孔明灯、在指定区域外烧烤、在禁火区吸烟、擅自营火;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