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文物)等部门对景区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树名木等风景资源进行严格保护,并按照职责确定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