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